2020年4月23日,罗某某在长沙县新107国道非机动车道紧靠道路右侧步行时,遭遇吴某驾驶轿车同向行驶,因吴某忽视驾驶安全,致使人车相撞,造成罗某某受伤,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吴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。罗某某受伤后,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243天,花费医疗费333743.04元,因此次事故造成罗某脑外伤后持续性植物状态。
确定罗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损失金额,需要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。经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某伤残进行鉴定,罗某某构成一级伤残,属于完全护理依赖,终身需人护理。此次事故对罗某某造成严重伤害,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。经查,吴某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,对其损失,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,如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某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,判决保险公司赔偿808771.44元(扣除已垫付的345000元和被告吴某多垫付的37558.12元,实际最终向原告罗某某赔偿426216.32元),判决吴某赔偿67673.6元(因吴某已垫付105231.72元,多赔付的37558.12元由保险公司返还,因罗某某目前仍需治疗,尚未康复,保险公司暂缓支付,待罗某某治疗结束后一并予以处理)。该判决结果完全达到了客户的预期。附判决书首、末页: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