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某某2021年10月入职某公司,任办公室主任,实际承担总务工作,主要负责行政人事、招投标等。2023年4月张某某以未签劳动合同、未兑现奖金、拖延发放工资等理由向某公司发出离职通知,要求解除劳动关系。2023年5月,某公司收到劳动仲裁委的传票,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请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、奖金等共计325915元,某公司遂找到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。
接受委托后,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指派钟纽坤律师、潘广实习律师办理此案。经向委托人详细了解案情,查阅证据材料,钟律师认为张某某既然主管公司人事,应知晓相关法律规定,其自身未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属于失职,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;对于其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;对于奖金问题,其计算的标准过高。钟律师围绕上述观点整理了证据材料并提交给了劳动仲裁委,仲裁开庭时,详细阐明了上述观点。
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开庭审理时,钟律师据理力争,经过不懈努力,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,对张某某主张的奖金及补偿金进行了调低,仅支持了76448元,驳回了其他诉请。本案韬略律师成功为委托单位减损金额249467元,取得了委托单位的好评。
附仲裁申请书、裁决书首末页:

申请仲裁金额高达325915元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