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(2023)湘民申2985号民事裁定书,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,方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七条规定,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再审此案。
2015年方某某与长沙县某单位(以下简称“某单位”)签署《租赁合同》,后因租金问题产生纠纷,某单位于2019年4月12日粘贴封条封闭该场地。2020年11月,某单位向长沙县法院起诉要求方某某支付租金,方某某抗辩2019年4月某单位通过贴封条的形式,以行动表明解除合同,并提供了证人证言及封条照片(因起诉时距贴封条时间已近两年,露天粘贴的封条已经损毁,只拍到后期于2020年11月13日补贴的封条)作为证据,长沙县法院以证人与方某某曾存在雇佣关系证明力弱为由不予采信,遂以封条显示的时间即2020年11月13日作为案涉租赁合同解除时间,判决方某某应向某单位支付租金10余万元。后方某某不服上诉,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生效后,方某某按判决支付了租金。
2022年11月,方某某经过案涉租赁场地时发现大门打开,后在配电房发现了某单位于2019年4月12日粘贴的封条,遂找到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,希望能纠正原判决,并要求某单位返还多支付的租金。
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接受方某某委托后,指派钟纽坤、潘广律师办理本案。经详细了解案情、查阅一二审卷宗、梳理证据材料,最终确定通过新发现的证据为突破点,以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事实错误为由,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。在湖南省高院随后召开的听证中,获得了合议庭的认可,最终湖南省高院裁定指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。附裁决书首末页: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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